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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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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25 17:42:02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材料;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材料;3、证明当事人事实主体资格的材料;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过的材料;5、其他应由当事人举证的材料。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六、当事人应于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并经法院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八、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责任编辑:金湾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