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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2021年第1期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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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01 11:11:4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专业法官会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内部向办案法官或者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的专门机构。其在集结法院内部的集体智慧妥善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无统一性的实施细则,仅有各地法院自行制定的规则,故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运行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论证其职能定位,并以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尝试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以期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主要创新观点: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完善与发展,本文主要论证分析了该制度承担的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实现法官独立裁判权,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完善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的职能。同时,本文以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尝试从规范会议启动程序、明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及身份定位、适当限制会议的讨论内容、完善会议的议事规则、健全会议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以下正文:

专业法官会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内部向办案法官或者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的专门机构,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完整的官方定义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法[2013]227号)第5条的规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其结论应当记录在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为了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而提出的一种统一法律适用、保障案件质量的新型会议制度。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前世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审判长或者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发展和延伸。2000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以来,部分法院开始尝试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200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刊登一则审判长会议意见1,要求全国法院尝试推行“审判长会议”,这标志着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式产生。此后,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运用逐渐广泛起来。22009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3明确规定了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提请及召集程序、讨论案件类型、意见效力等内容,为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今生

201310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提请、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并选择9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该方案实施后,除了9家试点法院外,不少法院也尝试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并出台相应的运行规则。20152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建立提上重大议程,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并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规定为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

随后,为了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2015921日,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同时,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列为审判长的审判职责,院、庭长刑事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方式之一。至此,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讨论案件类型、意见效力、功能等方面的会议规则。之后,专业法官会议在全国法院大范围的开展起来。20174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则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具有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及法律适用、审判监督中的职能。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则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改革文件,以及各地探索经验来看,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实现法官独立裁判权

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系统内部由院、庭长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实则是赋予院、庭长拥有凌驾于法官或者合议庭之上特权。为了将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审判权独立于院、庭长的行政权,以还权于法官或者合议庭,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明确提出“去行政化”。但是,当前的法院系统,大量的办案任务由工作年限较短、职业经验不足的年轻法官完成。由他们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很难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4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内部向办案法官或者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的专门机构,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由参会的法官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能够使法官或者合议庭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从而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同时,院、庭长以专业法官会议参会法官的身份公开对案件的处理提出看法,取代以往统统请示、汇报、签发法律文书等形式参与案件审理,其发表的结论对法官或者合议庭仅具有参考作用,尊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得以保障。

(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

法律自身存在的滞后性等缺陷,使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及时、全面的对新型社会关系作出规定。在面对各种新型法律纠纷时,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法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采取发布指导案例等措施来统一裁判尺度,但发布的指导案例数量有限且类型较少。而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既有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又有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年轻法官。他们在对个案进行讨论时,可以从不同角度阐述对案件的观点,以供法官或者合议庭参考,而法官或者合议庭通过对各个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观点的分析、对比,更容易作出公正裁判。同时,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在案件交流讨论中,可以对发现地类案进行分类、梳理,总结审判经验,形成对类案具有指导作用的统一认识,以便为之后发生的类案提供参考,实现在类案处理上的统一裁判尺度。

(三)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

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正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违背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要求而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弊端。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限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即大幅限缩个案讨论数量,进而强化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5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会使得部分重大、疑难、复杂及新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而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立,则可以适当承担该部分职能。具体而言,当法官或者合议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及新型案件或者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若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后,能够得到有效处理的,则不必在申请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而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解决个案的数量,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

(四)完善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6明确提出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保证了法官或者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但并不代表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行使审判权时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而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法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如果完全放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甚至出现错案。在这种情况下,院、庭长以专业法官会议参会法官的身份,在会议上听取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分析,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官或者合议庭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审判权进行监督。

三、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各地方法院推行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均是各地方法院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改革文件,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的。综合比较各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会议启动具有随意性。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启动的原因主要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但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程序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下对上”的启动,即法官或者合议庭在办理案件时为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其法律适用问题而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该启动方式符合专业法官会议启动的正规程序;二是“上对下”的启动,即院、庭长主动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该启动方式对院、庭长依职权启动专业法官会议未做任何程序或者实体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院、庭长干预案件的新途径。

第二,行政化色彩浓厚。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行政化色彩浓厚主要体现在组成人员和提请程序的行政化。经查,除广东省珠海横琴人民法院由全体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议外,绝大多数法院以庭室为单位,由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相关业务庭庭长及副庭长、资深法官等组成专业法官会议,但不少法院限制了组成人数,这导致仅有少数资深法官能够进入专业法官会议,普通法官参与会议的机会则少之更少。同时,不少法院要求以“下对上”方式启动专业法官会议时,法官或者合议庭提出申请后,必须经庭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才能召开,即未经院、庭长同意,相关案件无法进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三,议事范围模糊不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则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将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确定为讨论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但各地方法院在确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时,则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仍有一些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主要集中于对疑难个案的事实认定部分7,违背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要求;二是从概念上讲,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具有弹性、界定不清晰的特点,容易导致一些法官为了逃避责任或者一些院、庭长为了干预案件而将一般案件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名义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四,议事规则不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会前准备规则、会议出席规则、意见表达规则、议事结果规则、会后完善规则等8方面的内容,虽然各地法院均出台文件对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讨论范围、提交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对议事规则的规定却存在不合理之处。如以发言顺序而言,专业法官会议各组成人员本应本着职务无大小、意见无主次的原则就案件相关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但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一般有资历老、级别高的法官、领导先发表意见,而年轻的、级别较低的法官则后发言。虽然院、庭长名义上是以普通法官身份出席专业法官会议,但其发言会对之后发言的法官产生心理压力,使得后发言的法官不敢或不愿意充分发表意见。

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完善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内部向办案法官或者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的专门机构,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法官或者合议庭作出正确、合理的裁判,统一裁判标准,降低职业风险,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但在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存在的上述问题则大大降低了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发挥。为了确保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规范会议启动程序。第一,规范“下对上”启动方式。对于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因法律规定只有案情简单的案件才能适用独任审理,故一般也不宜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但对法律适用问题有较大难点的,则可以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合议庭评议后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在审理中发现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合议庭可以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案件,原则上不能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第二,规范“上对下”启动方式。即严格限制院、庭长主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程序及条件。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副庭长、庭长或者分管院领导可以主动提出将案件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案件的处理思路;其他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同时,副庭长、庭长或者分管院领导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院长决定。

(二)明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及身份定位。第一,专业法官会议体现了在法院内部集结资深法官、高学历年轻法官等人员的集体智慧,故其人员的组成必须注重专业性,按照刑事、行政、民商事、执行设立对应的专业法官会议,并配备相应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案件的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二是所在庭审的全体员额法官、副庭长及庭长;三是相应领域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及分管院领导。同时,考虑到案多人少的法院主审法官办案较忙,无法强求所有专业法官会议的所有成员均参加,可以规定除了案件的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以及所在庭室的副庭长、庭长必须参加,其他成员只要有一半及其以上人员参会即可。第二,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仅是以一名资深法官或者主审法官的身份参与到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中来,其在专业法官会议中的地位与其他参会人员的地位平等;其在专业法官会议中发表的意见也仅供办案法官或者合议庭参考,办案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三)适当限制会议的讨论内容。专业法官会议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内容还是以讨论个案为主,削弱了专业法官会议对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典型共同性问题的指导作用。因此,必须对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内容范围进行适当限制,将讨论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典型共同性问题作为法官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将具体事实认定交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自行解决。同时,专业法官会议可以研讨案件以外的带有普遍性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或者总结审判经验等。如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对相关审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以统一法律适用,并将相关调研结论形成书面材料,以供法官、法官助理等学习参考。

(四)完善会议的议事规则。一是要确立“下到上”的发言规则,即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由职务低、资历浅的人先发言,职务高、资历深的法官或者领导后发言,以防止资深法官或者领导对普通法官在心理上造成压迫感,从而影响普通法官的发言。二是要确立充分陈述和独立表决的规则,即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时不得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述,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自己的意见。三是确立多数决定和异议保留规则。因专业法官会议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故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但对于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充分尊重并将其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在卷。

(五)健全会议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全程留痕机制,即对会议的启动事由、参会人员、讨论内容、发表意见等做到全程书面留痕,并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记录附卷。二是建立考核制度,即定期对各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情况、成员履职情况、运行效果等进行评估考评,并将成员履职情况作为法官年底考核的内容之一。三是建立总结归纳机制,即定期对已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进行归纳总结,提炼类案的裁判规则或者法律适用规则,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以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




1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G]//刑事审判参考:第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5

2张闰婷.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脉络梳理和路径探索——基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理论的视角[J].山东审判,20163):44-49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

 

4梁桂平:《论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及运行模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

5吴思远:《法官会议制度若干问题剖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6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7冯之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8高一飞、梅俊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710月第5期。

 


责任编辑:金湾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