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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卡卖卡“躺赚”爽,依法获刑悔断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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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4 10:23:00 打印 字号: | |

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出租或卖掉

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

看到这种消

你是不是有些心动了?

岂不知

这些“躺赚”的交易

已经触犯了法律

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近年来,涉银行卡、手机卡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出租、贩卖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追查难度较大,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201010日,国家正式部署实施“断卡”行动,对出租、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需要接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给他人,以供他人操作其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接收、转移赃款。期间,被告人张某负责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协助他人将赃款转入指定账户。

金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730日起,被告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共接收、转移了网络诈骗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44,575元。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从犯、坦白、预缴罚金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1812月起,被告人彭某伟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转账,仍以牟利为目的,办理了两张手机卡,新办或者挂失补办建设、招商、工商和农业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手机号,然后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3500元。该4套银行卡被出售后,资金往来频繁,至案发时,流入上述银行卡的资金总金额约人民币1.4亿元,其中有66万元系网络诈骗赃款。

金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彭某伟对自己贪图小利出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充满了悔恨与自责,以为出租银行卡不是什么大事,还可以轻松赚点钱,从未料想过被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数额会高达1.4亿,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真是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如有遗失,请及时挂失并补办。

买卖、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和银行卡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不但影响个人的征信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金湾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