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车主购买保险的时候
总能听到“全保”
认为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全保”
那么出险后就会“全赔”了
但事实上
在车险中就不存在全保的概念
并非所有事故
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100%的赔偿
跟随小编看看是什么情况吧~
案情简介
近日,我院审理李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伊始,王某大声叫屈说:“我已经买了全保,你们不告保险公司,告我这个车主,你们懂不懂法?李某的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院查明,李某驾驶的车辆和王某驾驶的车辆在金湾区红旗镇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李某的车辆严重受损,送修理厂维修数天。因李某是网约车司机,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李某主张王某赔偿其维修费及停运损失。王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保险公司已向李某赔付了维修费用,未赔付停运损失。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停运损失。
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维修,无法正常营运造成停运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王某赔偿。虽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后经过本院悉心调解,王某支付了李某停运损失,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许多车主表示其已购买“全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其实,在机动车保险种类中并不存在“全保”一说,现阶段我国机动车的险种主要包括强制险、基本险和附加险,强制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买的险种;基本险是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主要有车身划痕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等。即使车辆所有人购买了全部保险,也总是存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情形如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仍需承担。
法官提醒,即使车主购买了所谓的“全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驾驶人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驾驶人应谨慎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相关法条及保险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