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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一起学法 | 周末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法院: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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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1 10:51:02 打印 字号: | |

由于市场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增大

在家办公或者加班的职工日益增多

尤其是这两年多以来

各地也出现因疫情封控

而要求职工居家办公的情形

 

那么

职工周末在家里加班

因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是工伤吗?

 

案情回顾

唐某系山东某劳务公司职工,工作内容为商务、工程结算,工作地点为某南道东侧、某路南侧,执行日工资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唐某在某公寓租房居住。2021411日(星期日)上午,唐某在公寓内通过电脑、微信或者电话联系,处理公司商务、工程结算及工资发放等事宜。1240分,唐某在住处午餐后出现胸痛,于1319分打电话给魏某,1343分,唐某个人工作电脑关机。1423分,魏某将唐某送到医院。20214111705分,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2021615日,唐某儿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将唐某急性心肌梗死认定为工伤。某市人社局经调查,于20218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工伤。山东某劳务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山东某劳务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唐某发病前通过电脑、微信或者手机处理工作,直到送医抢救前才关闭办公电脑,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唐某发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某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某市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山东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视同工伤”,则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一定意义上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因病”的范围,更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具体而言,对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条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对唐某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唐某“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和认定。通常情形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指的是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地点以外工作,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出发,也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唐某的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综上,职工周末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责任编辑:金湾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