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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妈妈提醒你:儿童蹦床要小心 伤人伤己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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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30 11:47:26 打印 字号: | |

在众多儿童游乐场所内

各式各样的儿童蹦床

凭借着独特的娱乐性

受到不少小朋友的热捧

 

然而,万一小朋友在玩耍中意外受伤

应当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一名7岁女童,由父亲带到游乐场玩耍时被一名12岁男童踩踏受伤。女童将该名男童、男童父母、游乐场告至法庭。监控视频可见,事发时有56名儿童在同一张蹦床上蹦跳。女童因体型较瘦小,被弹坐在蹦床上,此时男童仍不断蹦跳,踩踏女童左脚。当时,双方的成年家属、游乐场工作人员均不在场。女童被其父亲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侧胫骨下端骨骺骨折,需进行手术,共住院10天。经鉴定,女童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其门诊、住院及鉴定共花费数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该名12岁男童踩踏致人受伤,其为直接侵权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男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蹦床玩耍时,其监护人负有看护职责。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提醒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对女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监控视频可见,事发时有56名儿童在同一蹦床上蹦跳,却未见游乐场工作人员。游乐场在事发时未及时提醒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对女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女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进入蹦床游玩,其监护人未合理预估并及时阻止风险,女童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本院经过综合考量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游乐场承担30%责任,男童的监护人承担50%责任,女童一方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提醒

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其场所内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负有监护责任,若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蹦床是近年广受儿童欢迎的游乐设施,然而在各地均发生过不少踩踏致人受伤的事件,动辄伤筋折骨。可见,该项活动存在较大的人身伤害风险。六一儿童节快到了,主办的女法官提醒各位家长,让儿童远离各种危险、保护好他们的身心健康!


责任编辑:金湾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