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电鱼,判刑!
海鲜让人垂涎三尺
为了这口鲜
食客们不吝于花费大价钱
但每年都有禁渔期、禁渔区
为了这些鱼虾蟹们,
有人就......
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偷捕
会不会构成犯罪?
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日至8月16日
珠海进入休渔期
案涉海域属于休渔海域
2020年7月20日,何某和梁某(另案处理)商量好今晚一起出海,用电鱼工具捕捞鱼类。于晚22时,何某和梁某驾驶一艘无号牌木船,来到金湾区三一重工对出海面至三前水闸对出海面,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直至凌晨4时许,已经非法捕捞鱼类166公斤,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高栏大队当场查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何某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金湾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说法
Q:什么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渔业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对渔业资源过度掠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现实中,仍有部分人对于禁渔期内禁止捕鱼的信息公示置若罔闻,尤其是有人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的毁灭性捕捞方法,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必须严厉打击。
坚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守护好我们的碧海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