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金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404民初2474号
广东德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凤与被告广东德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04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德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明凤退还培训费人民币3635元;二、驳回原告黄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原告黄明凤负担4元,被告广东德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负担部分迳向原告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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