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404民初2958号 珠海勇大制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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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1 20:41:3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04民初2958号

珠海勇大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珠海鱼林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9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拖欠的租金共计407539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4日为37495.5元,详见租金逾期利息计算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拖欠的卫生费共计24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暂计算至2023年6月14日为219.5元,详见卫生费逾期利息计算表);4.判令支持原告没收被告的合同押金38500元;5.判令被告腾退并交付所租的场地,成本价值约10万元,并参照合同约定月租金3176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腾退交付之日止占用的损失;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修瑞娟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修瑞娟、吕扬扬、王珠怡 联系电话:0756-7256815、7256817、7256659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三灶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王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