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404民初3314号
张嘉明(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0****4613):
原告吴水林与被告张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0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水林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张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水林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吴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2元(原告吴水林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7元,由被告张嘉明负担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梁芳瑜、蔡思琦,联系电话:0756-7266200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