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157号-鉴定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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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05 10:43:0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157    

珠海龙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原波、张春玲、(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8****6291、4414241976****3804):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星、GUO LIU(刘果)与被告黄原波、张春玲、珠海龙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15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鉴定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一返还工程款差额299599.77元(已付工程款435000元-[包干价480000元-刘朝优垫付费用263105.45元-被告一未施工费用73994.32元-被告一应维修费用7500元]=299599.77元,前述被告一未施工费用和被告一应维修费用为暂定数额,最终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62000元(按每日违约金1000元为基础,自2022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3.判令被告一赔偿入户门及门锁费用8860元。以上第1-3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770459.77元。4.判令被告一对案涉房屋旋转楼梯承担长期保修义务,对案涉房屋其他内容在2028年11月30日前承担保修义务;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11时在第二审判庭进行本案鉴定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审判员李雅惠独任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袁妍琪 电话:(07567265860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

 


 
责任编辑:袁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