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736号之一
丁日成(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6XXXX4713):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松诉被告丁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家松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丁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家松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1733元;三、被告丁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家松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丁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家松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6元,由被告丁日成负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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