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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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4 15:55:1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民初1134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足球协会、黄毅敏:

本院受理原告邓永恒、陈亦保与被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足球协会、黄毅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1134号上诉状。原告黄毅敏、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足球协会诉求有: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足球协会向上诉人支付社会团体注册挂靠地址服务费22483.33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二十四

 

联系人: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路83号平沙法庭


 
责任编辑:吴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