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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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6 16:57:5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民初1008

珠海市大步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周健康与被告珠海市大步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众泰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正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追加原告王春为(2023)粤0404执11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额102.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四川众泰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原告周健康为(2023)粤0404执11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额102.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四川众泰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春、周健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王春、周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月六

 

 

联系人: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路83号平沙法庭


 
责任编辑:吴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