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2701号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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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官海纯  发布时间:2024-06-21 11:57: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民初2701

杨卫国(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3XXXX2618)

本院受理原告陶英诉被告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11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24年5月13日起以1021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3日利息为9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杰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8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吴杰、官海纯 ,联系电话:0756-7266669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行政审判庭


 
责任编辑:官海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