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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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滢君  发布时间:2024-07-11 10:11:4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1859    

李旭南(公民身份号码:452523********7712):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珍与被告李旭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185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李旭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639元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5639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损失暂计至2024年3月10日为12691元。2、判令被告李旭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9109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审判员于金果独任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江滢君 电话:0756-7266982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


 
责任编辑:江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