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1903号
陈科霖(44092119900*****13):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琼与陈科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1903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有: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4963.8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4963.8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安乾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09时45分在本院平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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