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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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1 16:49:5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民初1070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娱搜星(深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李小龙、张涛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华娱搜星(深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8,250元;

二、被告华娱搜星(深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以208,2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即6.9%的标准,从2023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张涛在出资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小龙在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华娱搜星(深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张涛、李小龙承担,由其径向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

 

 

联系人: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路83号平沙法庭


 
责任编辑:吴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