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2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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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然  发布时间:2024-08-01 11:08:5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2714    

周培文(公民身份号码:440402********9256):

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标骏运输有限公司、周培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271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CNZKSP002021443891)及相关附件,合同价值1063830.96元;

2.请求确认该合同项下租赁物(车牌号:粤C78959、粤C60661、粤C39918、粤C68369、粤C60779、粤C60380)归原告所有;

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租赁物,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第三人名下;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07804.36元及逾期利息:8037.88元(逾期利息按逾期租金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3年11月7日,顺延照计至付清之日止),减去租赁物残值(涉案租赁车辆残值依原告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暂合计:215842.24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106.48元(按租金总额的8%计算,即1063830.96元*8%=85106.48元);

6.请求被告二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配合原告办理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91814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审判员郑仲超独任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李然 电话:0756-7266722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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