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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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9 15:27:2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1877号    

梁子恩(公民身份号码:441900********322X):

本院受理原告张贤亮与被告梁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子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贤亮偿还借款本金371000元;二、被告梁子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贤亮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37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贤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30元,保全费3084元,由原告张贤亮负担2403由被告梁子恩负担961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何凘诺黄杰玲  联系电话:0756)72656330756-7266987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责任编辑:黄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