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8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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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3 09:29:3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民初878之二

冷蕊艳、珠海市明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灿铨、第三人吴官林、冷蕊艳、程清、珠海市明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878上诉状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求有:1.撤销金湾区人民法院(2024)粤0404民初878《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追加被上诉人陈灿铨为(2021)粤0404执286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额520万元范围对该案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十三

 

联系人: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路83号平沙法庭


 
责任编辑:吴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