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8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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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09:32:2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民初878之一

冷蕊艳、珠海市明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灿铨、第三人吴官林、冷蕊艳、程清、珠海市明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

 

 

联系人: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路83号平沙法庭


 
责任编辑:吴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