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878号之一
冷蕊艳、珠海市明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灿铨、第三人吴官林、冷蕊艳、程清、珠海市明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原告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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