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2219号
吴晴健(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41*****13):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杰与被告珠海市方圆明臻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晴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2219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维修基金人民币12834.9元,并从2023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一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7日,利息为人民币200.17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团购费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23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一、被告二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7日,利息为人民币779.79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63814.8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安乾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平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书记员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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