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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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8 17:15:2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民初2348

胡建广(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8******017)、珠海市大胡商贸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何炳更与被告胡建广、珠海市大胡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2348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订立《合作协议书》及《承诺书》;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伙投资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安乾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94下午1430分在本院平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十八

 

 

联系人:书记员吴其恩         联系电话:0756-7798238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迎雁83号平沙法庭


 
责任编辑:吴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