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2841号之一
袁明腾: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贤与被告袁明腾(4408821988050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有:一、被告袁明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继贤支付货款9000元;二、被告袁明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继贤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从202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张继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明腾负担并径向原告张继贤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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