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诉前调书334号
分享到:
作者:官海纯  发布时间:2024-08-20 16:52:4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404诉前调书334

简海洋(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8XXXX2017):

本院受理原告陈紫能诉被告简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告简海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倍自2024年2月1日起暂算至2024年5月31日暂计为115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杰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十

 

 

 

联系人:吴杰、官海纯 ,联系电话:0756-7266669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行政审判庭


 
责任编辑:官海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