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2435号
罗观章(4408811988****1811):
本院受理原告王颖霞与被告罗观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观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颖霞支付房租及水电燃气各项费用共62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观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法官助理罗敏兰 联系电话:0756-7266518
书 记 员乌兰倩 0756-7265908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