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2594号
寇坚(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4****0034):
本院受理原告王恩与被告寇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寇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恩支付运费人民币28,391.67元及利息(以28,391.67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4元,由被告寇坚负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径付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袁紫涵、黄润媛 联系电话:0756-7262937、(0756)726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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