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1604号之二福建善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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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殊怡  发布时间:2024-09-05 15:44:1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1604号之二

福建善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审理广东信达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善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原告信达公司、被告轩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信达公司、被告轩佳公司上诉状。原告信达上诉状主要内容: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改判轩佳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开发管理费600万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轩佳公司、善淳资产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管理服务费1388.8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88.8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轩佳公司、善淳资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4、请求判令善淳旅游公司就上述第2项、 第3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善淳资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有三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轩佳上诉状主要内容: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信达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修瑞娟、李敏、王珠怡 联系电话:0756-7256815、7265968、7256659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三灶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王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