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执异85-1号
阳文花(432831********1681)、段小虎(431028********163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赛勇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致丰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赛勇向本院申请追加阳文花、段小虎、彭玉文为被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执异8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阳文花为本院(2024)粤0404执280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60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4民终3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市致丰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段小虎为本院(2024)粤0404执280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0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4民终3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市致丰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彭玉文为本院(2024)粤0404执280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9.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4民终3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市致丰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袁助理、江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6-726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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