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2333号之一
珠海微芯新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兴戎(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微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兴戎(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微芯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HV-CHIP-MMHT-202307003)》;二、被告珠海微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戎(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6200元;三、被告珠海微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戎(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2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元,由被告珠海微芯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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