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2871号之一
李帅: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吉资与被告李帅(3412041996060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有:被告李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阳吉资支付劳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帅负担并径向原告欧阳吉资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张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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