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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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志锋  发布时间:2024-09-04 14:48:1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3771号

郭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君与被告郭祥(43092319820718****)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377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有: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合伙投资款42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谢潇潇独任审理,并定2024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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