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1568号之二
英得尔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恩与被告英得尔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得尔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恩退还货款111.15元;
二、被告英得尔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恩赔偿5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英得尔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法官助理罗敏兰 联系电话:0756-7266518
书 记 员乌兰倩 0756-726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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