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民初3740号
周桂珊(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7****4428):
本院受理原告孙杰与被告周桂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4民初374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判令被告支付借款8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审判员曾剑独任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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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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