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诉前调书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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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官海纯  发布时间:2024-09-05 17:02:4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04诉前调书855号

吴炜杰(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4XXXX8035):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杰诉被告吴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400元及利息人民币49.63元(以人民币75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06,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2024年1月1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1193.13元(以人民币75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74642.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作栋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吴作栋、官海纯 ,联系电话:0756-7266669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行政审判庭


 
责任编辑:官海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