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04民初3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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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毅成  发布时间:2024-09-14 16:00: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404民初3974号

杨洋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3****0013

本院受理原告谭超英与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8242.19元(按年利率13.8%标准计算,自2023年12月27日起,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并实际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48元(自2024年1月17日起,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并实际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坐落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大道670号17栋501房),原告享有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4日15时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龚靖媛徐毅成       联系电话:07567266644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责任编辑:徐毅成